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