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保护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