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旅游发展、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