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责权统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