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补助由财政主管部门拨款支付。专业管护员补助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护林组长、村级护林员的管护补助及村(居)民管护补助由各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