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