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设施和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