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设施和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