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定责、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