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并依据监测结果掌握辖区内生态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开展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告生态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

生态公益林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建设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