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