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并在生态公益林范围设立界标(牌),标明地点、界限、面积、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