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并在生态公益林范围设立界标(牌),标明地点、界限、面积、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