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由专人负责的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