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有效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其范围内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以不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为前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