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等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