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除河(航)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重点流域干流河道内采砂。禁止采砂的重点流域干流河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河(航)道疏浚和清障清淤的监管。实施河(航)道疏竣和清障清淤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下游水体。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