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每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质监测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环境监测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