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并通过依法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