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严于国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