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在责任区域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