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责任区域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的,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