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造成责任区域噪音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