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修复,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