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责任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设置"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监督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监督。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