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人及区域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