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责任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展览展销场所、报刊亭、警务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