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和遗址保护规划,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备设施,加强安全防范。

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机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加强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协助遗址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