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遗址保护范围内,根据遗址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或者整治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整治,并依法予以补偿。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葬坟、修墓(含立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择地建设公墓。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