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林地保护补偿机制),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损失给予补偿。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具体补偿办法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遵循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相互沟通协调,保持县(市)之间补偿办法的协调统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县(市)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的统筹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