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窑龙泉窑遗址环境控制区是指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外,按照遗址保护和环境景观协调的不同要求加以设立的区域。

在环境控制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维持乡土田园环境风貌。

在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