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二)盗掘、非法采集瓷器、瓷片和窑具等文物;

(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行为;

(四)损毁文物保护设施;

(五)其他损害遗址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