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二)盗掘、非法采集瓷器、瓷片和窑具等文物;(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行为;(四)损毁文物保护设施;(五)其他损害遗址保护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