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考核保障、动态管理等机制。

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实行绩效考核。

对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