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送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承办单位对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信息平台接收事项受理、交办、转办、协调处理、结果反馈等程序和时限规定,由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