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的采集、交互、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将有关的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信息平台应当实现村(居)民意见的线上交换处理,方便村(居)民了解村、社区事务、反映社情民意。鼓励村(居)民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共同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