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联村(社区)服务团队成员、联户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网格工作队伍,共同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应当参与所在网格的物业管理协调联动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