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有关规定,安排人员定期到村、社区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参加联村(社区)服务团队。联村(社区)服务团队应当定期到所联系的村、社区、网格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收集社情民意、维护公共安全、解决民生难题等工作。
联村(社区)服务团队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