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所需相关资料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