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