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生态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二)堆放或者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三)其他破坏滩林生态的行为。滩林保护范围内林木的保护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