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下列区域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