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建项目安装的电梯未移交业主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所有权人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转移附有电梯的建筑物使用权时,明确约定使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的,使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