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