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业主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业主协商不成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协调和督促。经督促仍不能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停止电梯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