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标志使用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不得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