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Chapter 4 服务管理Article 35In force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标志使用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不得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9, 202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