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旅游投诉并向旅游者反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