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