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景区应当在主要入口以及网站公布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在园人数等信息。
景区应当制定旅游者流量优化和控制方案。旅游者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启动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信息交换、联动处置等方式,采取疏导、分流、转运等措施,合理控制旅游者流量。
景区及其周边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适时预警预判,停车需求可能超出停车场车位数时,应当提前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同时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维护景区周边的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