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行业协会、俱乐部、车友会、驴友会以及其他名义或者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等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以赠送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旅行社采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