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应当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城市规划区域内原有的地下水井或者其他自建水源,符合条件的,应当适时改造成为应急备用水源,并与现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应急备用水源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改造、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运行成本。没有应急备用水源的地区,应当采取建设地下水井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等应急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