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编制城市供水、节约用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